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2018-03-12 14:52:00 校务处

株洲铁路机电职业技术学校文件

株铁机电校[20171] 03号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为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人才,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严格学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本着重教育和严管相结合的原则,特特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注册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维护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思想教育后的管理教育, 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措施,是学校通过管理实现教育的主要途径,其目的是育人。
第五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的处分,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违纪行为的处理第六条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1、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
3、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4、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考察期为6-10个月。
第七条违反法律规定, 破坏学校安定团结、严重扰乱学校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子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被判处管制、构役、徒刑(合缓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携带和私藏匕首、三棱刀、火药枪或其它管制物品者除没收物品外视情节经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教室、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其它危险品者除没收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大型活动,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或其它影响安全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有关法规,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打架斗殴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肇事者:
1.动手打人,且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团伙斗殴为首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分;4、与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肇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二)策划者: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4、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先动手打人者,加重处分;
6、持刀具或其它足以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器械参与打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或胁从者:
1、以“劝架”,“帮忙”以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未直被动手者,子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勾引、唆使矛盾以外的本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吸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处分。
 (五)提供器械和提供伪证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顾提供器械者,视情节轻重,给子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打架斗股事件已终止,事后挑事或进行报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处分:
(一)造谣中伤、辱骂、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影响极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隐匿、毁弃他人信件、邮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合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偷窃、 骗取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和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次偷窃,作案(含伙同作案者)所涉价值在50- 500元之间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所涉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多次偷窃(二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通过各种手段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 (不论赌资大小)进行赌博、变相赌博(或为其提供条件者),在没收赌具和赌资的同时,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  首次发现参与赌博者,视其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第二次发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赌博或变相赌博提供场所、赌博工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放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组织者,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妨害学校管理秩序, 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其他不文明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 有骚扰、猥褻异性等流氓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社会不良文化活化活动者,视也人隐私者,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通过各种手段窥视响极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参与“老乡会”,等非法组织,“拜干姐妹”。谈恋爱等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
(一)  凡发现收藏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传播、复制、贩实或隐匿不交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
(一)参与非法传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一定影响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餐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者;多次吸烟、喝酒教育不改者;
(二)扰乱课堂、宿舍、会场、实习场所、图书馆等场所公共秩序者;
(三)违反学校消防、用火、用电管理规定者;
(四)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设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者;
(五)损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者;
(六)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
(七)拒绝、妨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
(八)损坏、隐匿或涂改各类公文,如通知、公告等;
(九)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制度,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生活秩序者,给予如下处分:
1.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擅自调换或占用他人床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未履行请假手续,有夜不归宿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翻围墙外出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7、在校外租房居住,经教育不改者,给子处分:
8.有违章用电或违规使用电器,乱扔杂物,燃放烟花爆竹, 焚烧废纸或杂物,存放、使用危险有毒物品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其它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损害校园环境和文明建设,扰乱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
1、破坏校园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在校园起哄闹事、打砸物品,除赔偿毁坏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5、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制造混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在校园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违反学校其他车辆管理规定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条例者。
第十九条考试或考查有作弊行为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理论教学、 实习教学活动规定者,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一条提供假证明, 伪造、涂改、转借证件等,扰乱学校管理秩序者,t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 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彳法规,违反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利用国际互联网和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者,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处分;
(三)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号上网者,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学校工作人员、教师进行辱骂、威胁、报复的;
(三)三次以上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四条处分 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学生科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
(二)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科研究,经主管校长审核同意,报校务会批准;
(三)学生科研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在报学校批准期间,班主任应通知家长将学生领回家等候学校处理;
(四)学生违纪,班主任、学生科督察人员会同有关部门查明事实并向学生科提出处理意见,一般学生违纪问题应在三天内查明,情况复杂的,查处时间不得超过二周,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给予学生 处分决定的同时,班主任要切实做好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六)考试违纪或有作弊行为的学生,由教务科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学生处分决定由学校或学生科统一发文并予以公布,学生科备案并予以装档;
(八)因学生违纪造成学校或被侵害人经济损失或伤害的,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处分决定程序:
(一)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班主任应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科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科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诉不影响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管理及通知受处分学生程序:
(一)对学生实施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日常行为表现的记载,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科文书档案,其中,受处分学生的《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学生申诉复查结论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二)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学校出具《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由班主任送交学生本人,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学生本人或家长在《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达通知书》上签字:
(三)如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送交人可带两名学  生工作人员到现场作为见证人,有送交人和见证人签名,即视为已送交;
(四)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送交人可将《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家长或直系亲属,西其家长或直系亲属未天到学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交,送交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出公告之日起30天即视为送交。
(五)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用上述方式无法送交的,在学校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天即视为送交。

 

铁路机电职业技术学校
2018年3月12日